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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认定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杭州离婚律师表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另外杭州离婚律师提醒朋友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到的侵权只是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是构不成的,因为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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