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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你该知道的

  杭州专业律师之前已经介绍了很多关于公民的一些法律小知识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关于紧急避险吧,用自己应有的权益去维护自身利益。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尚未发生的危险、想象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二,采取避险行为须为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避险确有必要,如果不采取避险行为,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权益。

  三,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不仅没有减少损害,反而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免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失去了意义,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最后,让杭州律师来告诉我们,在《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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