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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规

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负债还需公司或股东清偿吗?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有责任否|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公司之前欠的债务就不用还了吗?本文将澄清这种误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如果股东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房某、蒋某某和王某为拓某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


二、2007年6月28日,存某公司与拓某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某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某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


三、拓某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一直未组织清算。


四、后由于拓某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以拓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止执行。


五、存某公司以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存某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由,要求三股东对拓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蒋某某、王某,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要求免除清算义务。


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某、蒋某某和王某对拓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某某、王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


败诉经验总结

1、吊销营业执照并不等于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还在,未清算和完成公司注销,公司的负债还必须清偿。公司注销是指在发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事项发生时,企业到工商局进行的一种正常登记手续。而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则是由于企业违反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对其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时,仍要求企业履行注销手续。说白了,公司注销就好比是人死了,法人资格灭失了,债权债务一了百了了,而吊销之后,法人资格还在存续,还需要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注销。所以,股东万不可以认为营业执照吊销后,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一旦公司财产、账务资料等灭失,造成无法清算的情形,股东对债务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不实际控制公司,不代表着自己不承担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无论大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组织清算组清算,否则若造成无法清算的情形,将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一旦被债权人以怠于清算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必须亡羊补牢,即便是已到诉讼阶段也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当然能够进行清算的前提是需要妥善保管好公司财产、财务账簿等资料。


4、债权人要求股东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当难以举证时,债权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之后,由于公司已成空壳,或存在拒不提交财务账务、提交的账务资料不真实的情形,债权人可要求法院以无法清算或不能完整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持该裁定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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