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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规

身份证别外借,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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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以免个人身份证被冒用,甚至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


   

案情简介

一、某华公司所在地为招商引资,规定对外地投资者可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某华公司通过增资使钱某(系某华公司业务伙伴的员工)成为公司股东。


二、某华公司利用业务往来留用钱某的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进行了工商登记。钱某对其成为股东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某华公司的出资、分红、管理。

 

三、某南公司对某华公司享有3000万元债权,某华公司到期未清偿该债权。

 


四、某南公司起诉请求,某华公司股东钱某等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钱某以其为被冒名股东为由上诉,高院支持了钱某的上诉请求,判决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对冒名行为毫不知情难度很大。钱某在一审中就提出了冒名股东的抗辩,但是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二审法院综合了钱某的个人经济情况等才支持了其上诉理由。本书作者梳理相关案例时也发现,以冒名股东进行抗辩的很多案件都因证据证明力不足,难以认定当事人对被登记为冒名股东的行为毫不知情。参考相关案例,在认定股东是否被冒名,应当需综合考虑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能力,是否实际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等因素进行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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