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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界定贪污贿赂罪?

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某公务员因为贪污贿赂罪而锒铛入狱,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界定贪污贿赂罪的呢?定罪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请跟随仁策杭州律师事务所接着往下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此前《商业贿赂意见》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解释吸收了该规定,并进一步扩大至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且明确了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关于主观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第16条对采纳了《经济犯罪会议纪要》关于贪污罪“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的认定,进一步将贪污受贿的“故意”界定为只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只要不及时上交或者退还的,赃款赃物用途和去向,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解释》还规定,对于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此处的“特定关系人”,对涉及“特定关系人”的受贿,在《受贿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事先、事中的授意和通谋,而《意见》规定事后明知,亦可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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