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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浅谈法院绩效三宗罪

绩效是指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制定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多为销售类行业所运用。法院绩效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对其内部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这完全禁锢了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合理发展,使得各部门为争夺绩效而做虚假景象,杭州专业律师认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绩效考核制度是人民法院设置改革的主要阻碍:一线审判人员过少,后勤工作人员过多、人浮于事现象非常严重,改革后,上下级法院的内设机构不再对口设置,绩效考核继续存在,下级法院可能会以相关机构撤并后无人负责相关考核事项为由拒绝或拖延改革。

2.绩效考核浪费了各级法院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法院都有专门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和人员,这导致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绩效考核牵扯和浪费了各级法院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一些部门为了应付上级考核,临时突击编造大量虚假材料,或是向上级有关考核部门和人员请客送礼,浪费了大量经费。

3.绩效考核制度有时对个案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反作用:在绩效考核与个案公正面临矛盾时,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如此一来,法院绩效考核反而成了个案公正的绊脚石。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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