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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教你区分坐以待毙和自首的区别

犯罪人通常在犯罪之后会选择逃离犯罪现场或是自首,这两种情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但还有一种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情况,就是在犯罪现场等待抓捕。下面杭州刑事律师教你区分坐以待毙和自首的区别。

2013年11月13日8时,徐某因怀疑陈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在金寨县某乡中心学校教学楼顶对陈某质问,并发生争吵,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陈某腹部和臀部,致陈某重伤。后徐某得知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便在家中等待至被抓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在家中等待至被抓捕,被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首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求是犯罪分子承认所犯罪行且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本案中,徐某在家中等待至被抓捕的行为只能是消极不作为、不逃脱、坐以待毙,亦不能认定为自愿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在无投案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实质要求。

其次,刑事司法应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自首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成本,节省破案和审案开支。同时,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助于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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