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7767116916

0571-86879885

您所在的位置: 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栏

关于仁策

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杭州律师事务所,仁策杭州专业律师拥有杭州刑事律师、杭州离婚律师以及杭州法律咨询等,提供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建筑等法律服务。同时,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是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71-86879885

手机号码:17767116916

邮箱地址:rencelawyer@163.com

执业律所: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9楼

律师专栏

杭州离婚律师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对于婚姻不幸的两个人来说,也许这句话最贴切不过了。抛开情感因素,一旦进入了离婚阶段,绝大部分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那些财产能分割?那些不能分割?特殊的财产如何分割?下面杭州离婚律师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2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浙ICP备17007228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5228 Copyright © 2018 www.rence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7767116916,0571-86879885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