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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家庭暴力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现实生活中夫妻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动手打架,有些当事人还报了警,那么双方动手打架是否一定构成家庭暴力呢?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精神,杭州离婚律师认为构成家庭暴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家庭暴力行为常带有偶发性、突发性特征,暴力行为不能持续或经常发生。否则有可能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家庭暴力须以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如果仅是一般言语、或肢体上的冲突而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3)构成家庭暴力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给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损害而仍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了伤害,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期望也不能预见这种损害后果,则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如,行为人过失造成损害,或者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造成损害,或者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则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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