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7767116916

0571-86879885

您所在的位置: 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栏

关于仁策

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杭州律师事务所,仁策杭州专业律师拥有杭州刑事律师、杭州离婚律师以及杭州法律咨询等,提供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建筑等法律服务。同时,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是浙...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电话号码:0571-86879885

手机号码:17767116916

邮箱地址:rencelawyer@163.com

执业律所: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9楼

律师专栏

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您辨别受贿与人情来往的区别

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甄别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

《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各种受贿行为作了界定。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2.收受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8888888888888888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浙ICP备17007228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502005228 Copyright © 2018 www.rence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7767116916,0571-86879885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98号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9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